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108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王聖荃 法定代理人 王建維 債務人王建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伍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聖荃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王聖荃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王建維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王聖荃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58908元,專案補償款8311元,共計新臺幣6721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