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他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他字第9號原告 陳彥佑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局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7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上訴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