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4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振成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
被告僅因細故心生不滿,竟毀損告訴人所有之物品,行為要
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能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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