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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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文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執聲付甲72),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文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