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賴靜怡
賴俊良 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就本院105年度國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國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原告,因其就同一國賠事件另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起訴,因他案訴訟所需而有瞭解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9月8日上午言詞辯論期日經過需要,爰請求賦予當日錄音光碟。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國字第2號之審理過程,係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確認:測量事故地點地籍地號雖在苗栗縣,惟行政區點位於臺中市,從而事故地段的所有工程的維修,包含護欄、照明及路面等,都是由臺中市政府所管理維護,是原告撤回此部分之訴,上開情形言詞辯論筆錄均記載甚明,且本院相關卷證皆已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難認原告之主張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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