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思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思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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