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奇文

選任辯護人張志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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