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奇文
選任辯護人張志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莊奇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