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甲○○○(即 佟趾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催字第32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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