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徐承浤 (原名 徐豪志 )被告 陳御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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