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務人 江文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叁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每月應付壹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日息百分之○.○五累計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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