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沈俊豪 原告 沈俊昕 被告 林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等對於被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1097之0002地號土地如附圖斜線所示部分(寬5公尺)之土地,有鄰地通行權存在。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本件經本院囑託鑑定結果,原告對於前開1097之0002地號土地如有其主張之前開通行權存在,則其所有之土地因此增加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37,552元等情,有 黃志豪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檢送之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按。準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37,552元。
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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