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美玲於98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前置協商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
二、相對人陳美玲於9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陳美玲僅繳納本息至108年4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1,64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陳美玲於9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陳美玲僅繳納本息至108年4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5,96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兩份。二、前置協商協議書。三、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0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玲│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8.88%│││51647││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陳美玲│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55967││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美玲│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647││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美玲│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967││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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