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江謝麗美 相對人 林宗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
8月2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如有一期不為清償視同全部到期,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前於107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8月24日,詎清償期屆至,聲請人尚欠600,00
0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3月18日雲院忠非信決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查相對人目前行方不明無從送達,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嗣經本院依聲請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逾期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08年4月9日雲院忠非信決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函、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台中市北屯區區公所函及公示送達登報資料在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鄉○○○段││158│303│4分之1│││0││││││││││1│││││││││├─┼───┼────┼───┼───┼────────┼────────┼───────┼───────────────┤│0│雲林縣○○○鄉○○○段││158-1│209│8分之1│││0││││││││││2│││││││││├─┼───┼────┼───┼───┼────────┼────────┼───────┼───────────────┤│0│雲林縣○○○鄉○○○段││158-2│1365│8分之1│││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