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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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師達 即 王師侃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師堯 即王師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師禮 即王師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師楷 即王師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維吾 即王師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維君 即王師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維爾 即王師侃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玉惠 即 王師古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玄安 即王師古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玄青 即王師古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玄萍 即王師古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玄涵 即王師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王師侃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於被繼承人王師侃之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