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央真
陳進財 被告 吳文銘
王淑惠 即進步汽車貨運行 許智霖 許芳榮 郭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4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