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79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9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債務人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聲請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0計收循環息。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債務人除依循環息之百分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
㈡、按債務人向聲請人請領用信用卡使用消費,至92年7月
18日止累計帳單應繳總金額為6,500元整,債務人對應繳金額及最低應繳金額均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仍不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