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7號聲請人 李俊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方 葶、 林合鴻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本票上相對人之姓名為呂「芳葶」,惟聲請人之聲請狀
當事人欄卻將其姓名記載為呂「云亭」,顯不相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請補正相對人 呂方葶 、林合鴻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