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保川 (即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一年度司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所選任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林保川,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但書規定,倘臨時管理人有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時,諸如怠於行使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引致,或為其他損及公司利益之行為,均得構成解任之原因。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124號裁定選任為勁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以代行該公司董事職務。惟聲請人任職勁輪公司董事期間,係由 龔富文 管理營運公司事務,且聲請人自辭任公司董事迄今長達4年,對公司業務均無聞問,適逢現已年屆70歲,並罹患肺腺癌,日前於民國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3日接受肺部切片術、右上肺葉切除及淋巴結廓清手術,至101年5月21日始出院休養,實無能力擔任勁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爰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司字第124號裁定選任為勁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惟聲請人於101年5月間為治療肺腺癌而接受重大手術治療,日前始於101年5月21日自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院休養,此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查(見卷第4頁),且已年屆70之高齡,堪認聲請人縱知悉公司業務,亦無餘力可擔任勁輪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況聲請人於勁輪公司之董事職務,自99年8月7日起因勁輪公司未改選董監事暨變更相關登記,而視為當然解任,迄今已近2年,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附於101年度司字第124號卷宗可稽,堪信聲請人所言其已對公司事務不甚了解等情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其於勁輪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