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姿瑩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507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士簡字第10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何姿瑩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107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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