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黃芳婷 被告 林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巷○○號房屋2樓管線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原告上開聲明之目的為保全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鎮○○街○○○巷○○號房屋,故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因被告所有房屋進行修繕所得享有之利益,該利益自不逾原告房屋之現值,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暫以新臺幣(下同)305,200元計算,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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