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1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如選任辯護人郭穎名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品如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品如為址設桃園○○○區○○路○○○巷○○○號至170號之「新願社區」住戶。緣上開社區於民國
106年4月9日召開第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住戶投票選任管理委員會委員,若住戶無法親自出席欲委任他人出席,應提出住戶本人親自簽名之委託書。詎被告為圖當選管理委員會委員,明知該社區166號7樓住戶即告訴人 陳俊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誤載該住戶姓名為「 陳俊生 」)未有委任其出席上開會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之犯意,於106年4月9日前某不詳時日,在不詳地點,未經陳俊吉之同意或授權,即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下稱委託書)「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欄處偽簽「陳俊生」之姓名,並在「代理人(受委託人)姓名」欄填載其自己之姓名,虛偽表示陳俊生委託被告出席上開會議之意而偽造私文書。嗣被告於106年4月9日上午10時許,持上開委託書交付不知情之社區工作人員,表彰其受社區住戶「陳俊生」委任出席會議並行使權利,致社區住戶誤認被告確受住戶「陳俊生」之委任出席會議並行使投票權,足生損害於陳俊吉及上開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告訴人之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81年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主張被告陳品如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陳俊吉於警詢、偵詢中之指訴、社區總幹事 簡光雄寶佳 房屋仲介 蔡東成楊蓁蓁 、該社區166號8樓住戶 方卉蕎 於偵詢中之證述、委託書、新願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臺灣桃院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記錄等為主要論據。被告固不否認有簽署並提出上開委託書以代理「陳俊生」之事實,但堅詞否認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是楊蓁蓁告訴伊說陳俊吉同意由伊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伊並沒有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等語。
四、經查:
㈠、不爭執事項:
1、被告為上址「新願社區」之住戶,陳俊吉為該社區166號7樓之登記所有權人;該社區於106年4月9日召開第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被告於106年4月9日上午10時前某時許,在委託書上「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欄處簽「陳俊生」之姓名,並在「代理人(受委託人)姓名」欄填載其自己之姓名。
3、被告於106年4月9日上午10時許,出席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將上開委託書交付社區工作人員,而行使告訴人之投票權。
4、上揭事實,業據陳俊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簡光雄、蔡東成、楊蓁蓁、方卉蕎於偵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且有委託書、新願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㈡、根據被告上開辯稱,本院認本件爭點為:被告是否有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
㈢、本院對上開爭點,綜合判斷如下:
1、被告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中一致陳稱:是楊蓁蓁告訴伊有得到陳俊吉的授權,再經由蔡東成告知伊陳俊吉的資料,由伊填載委託書上,伊不認識陳俊吉等語, 稽之 ①楊蓁蓁、蔡東成於偵詢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陳俊吉是其等之客戶等語、②陳俊吉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不認識被告等語,可見陳俊吉之資訊應係楊蓁蓁、蔡東成所掌握並提供予被告,較為合理。再參以如附件一、二、三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楊蓁蓁、蔡東成及寶佳房屋其他業務,對於被告參選社區主委一事,甚為關切及支持,此情亦與被告於偵詢中供陳: 伊才 剛搬進去沒多久,社區就要選主委,伊都未及認識社區的住戶,是楊蓁蓁鼓勵伊參選,並說要跟其客戶拉票等語互核相符,由是可知,被告上開辯稱其是因聽信楊蓁蓁、蔡東成所言,才會填載本件委託書一情,並非毫不可能。
2、本件被告被訴,是:
⑴、陳俊吉先①於警詢中指述:伊於106年5月間,想說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怎麼還沒開,所以前往社區詢問,並向社區總幹事調閱會議出席紀錄,方驚覺名字遭被告冒簽云云,但陳俊吉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伊透過寶佳房屋買該社區房子,是為了投資,並未實際居住在內,只有假日偶爾回去打掃,後來即再委託楊蓁蓁賣掉等語,先不管此即被告偵查中之辯護人於107年9月14日偵詢中所稱之「人頭」與否,但住戶大會既已開完,一名就算熱心公益之住戶,會僅因自身未及出席,便前去調閱開會紀錄文件,以瞭解出席情形及投票結果,可能性實低,何況,陳俊吉又不是住戶,有如上述。②嗣於本院審理中,經以上情相詰,陳俊吉又改口稱:是楊蓁蓁跟伊說伊被委託,伊再跟社區總幹事調閱會議出席紀錄,才知是被告所為云云,但稽之楊蓁蓁於偵詢及本院審理中所證述:是陳俊吉自己去找簡光雄調資料,得知自己的名字被冒簽,才跑去找伊反應,伊就去找簡光雄確認云云,亦與陳俊吉上開本院審理中證述得知被被害係經由楊蓁蓁轉知不符。則實情為何?是否真是被告單純行使並偽造陳俊吉之委託書,在在可疑。
⑵、關於本件被告簽署「陳俊生」之經過,楊蓁蓁固於本院審理
中一口咬定:簡光雄告訴伊,開會當天因為社區秘書將陳俊吉的姓名建錯為「陳俊生」,被告看到陳俊吉沒有來,就當場把「陳俊生」的資訊填載在空白委託書上云云,但簡光雄於同次審理中卻證稱:伊沒有看到被告有當場簽委託書等語,如此上開證人證述,既然前後矛盾,或彼此不一,如何能以此遽定被告於罪?
3、再衡諸經驗法則:
⑴、被告即便想擔任主委,但在不認識、也不知道陳俊吉當天是
否會出席之情形下,即在會議現場直接出具偽造「陳俊生」之委託書,代理陳俊吉出席並行使投票權,完全不避諱陳俊吉本人會突然出現揭發,或被社區其他認識陳俊吉之人識破?苟被告若確實知悉其未得陳俊吉同意,實殊難想像會如此明目張膽。
⑵、另觀諸該次會議之出席及票選結果,社區85戶中尚有41戶未
出席,且被告僅以高1票之差勝選主委等情,有該次會議之出席人員名冊、會議紀錄、當選名單在卷可佐,可見該次會議,有近半之住戶未出席,倘被告真如此膽大包天,為當選主委竟不惜以身觸法,被告何不多將未出席之住戶都儘量簽上,反只偽造陳俊吉1人之委託書,致最後僅以1票之差勝選主委?
4、實則:
⑴、另被告曾於106年10月23日,因與楊蓁蓁涉有糾紛,而具狀
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楊蓁蓁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其後楊蓁蓁再以此反告被告誣告,並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486號、108年度偵字第2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等不起訴處分書、刑事告訴狀在卷可參,足見楊蓁蓁與被告早有嫌怨,自有誣陷之動機甚明。
⑵、況且,若陳俊吉既從未授權他人出席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依被告上開陳述之內容,即是本案中唯二認識陳俊吉之楊蓁蓁、蔡東成,向被告表示「已得陳俊吉同意授權」,使被告信以為真,並偽簽、行使該偽造之委託書等情為真,則楊蓁蓁、蔡東成上開行為,實係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之間接正犯,如此楊蓁蓁、蔡東成為求撇清刑責,當不可能據實陳述前揭實情,使自己反遭訴追。
5、綜合上情,陳俊吉除證詞不一外,其對本件犯嫌之經過細節,均是聽聞楊蓁蓁轉述;然楊蓁蓁之證述,已有諸多與簡光雄、陳俊吉不一致之瑕疵,再考量楊蓁蓁與被告已有怨懟,所述難免有誣陷之可能;另楊蓁蓁、蔡東成因自身利害關係緣故,證詞必然避重就輕,均不能採信;反而被告上開辯稱,較符常情,是本件即無法認定被告上開行為,係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
㈣、至辯護人聲請傳喚 林澄郁 ,以資證明楊蓁蓁曾表示業經陳俊吉授權簽署委託書等情,惟本院認前揭事實均已臻明確,應無再行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末查,簡光雄並未目睹,及向楊蓁蓁表示「被告在會議現場,看著簽到簿偽簽本件委託書」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楊蓁蓁於本院審理中供前具結,而仍就與案情有重要相關之事項為虛偽證如上述,所為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既為本院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依職權告發,另由檢察官依法偵查處理。另苟陳俊吉實際上未授權他人代理出席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楊蓁蓁、蔡東成卻向被告訛稱有經陳俊吉授權出席,致被告為本件犯嫌,則楊蓁蓁、蔡東成所為,不無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之可能,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查明,以釐清實際加害人,並維護陳俊吉之權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件一(被告與楊蓁蓁之LINE對話紀錄):
┌────┬────────────────┐│發訊者│內容│├────┼────────────────┤│楊蓁蓁│因為新的沒幾戶。│││怕舊的他們都已熟識。│├────┼────────────────┤│被告│沒關係。│├────┼────────────────┤│楊蓁蓁│沒想到竟然有人選。│├────┼────────────────┤│被告│我們盡力就好:)。│├────┼────────────────┤│楊蓁蓁│我問一下選個過程是怎樣,等等打電│││話給你。│├────┼────────────────┤│被告│好。│││我先整理行李。│├────┼────────────────┤│楊蓁蓁│一定要選上。│││(顯示加油之貼圖)│└────┴────────────────┘附件二(蔡東成與寶佳房屋業務之LINE對話紀錄):
┌────┬────────────────┐│發訊者│內容│├────┼────────────────┤│不詳│ 加侖 ,你打給翁大哥,叫他投票,投│││給陳品如。│├────┼────────────────┤│蔡東成│ 佳修 你打給丁大哥。│││駿騰你叫 李宗憲 。│├────┼────────────────┤│Matthew│(顯示OKAY之貼圖)│├────┼────────────────┤│ 蔡東城 │還有誰可以找呀。│││住進去的好像就這幾個欸。│├────┼────────────────┤│Matthew│ 溫晴芳 。│└────┴────────────────┘附件三(被告與楊蓁蓁、蔡東成及 管清智 之LINE對話紀錄):
┌────┬────────────────┐│發訊者│內容│├────┼────────────────┤│管清智│選戰快報:│││代表新民黨參選【新願社區主委】的│││陳品如小姐,剛剛以些微之差23:22│││票驚險擊敗原住戶舊勢力,拿下關鍵│││席次,為新民黨宋主席2020總統選戰│││贏下漂亮第一仗。綜觀陳品如小姐勝│││選原因:除深耕基層,天道酬勤外,│││也獲得地方勢力寶佳房屋大力支持有│││關。│││特派記者:小撲滿現場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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