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三○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日生)號六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鄭雅文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