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再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因不服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10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再審之訴上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再審之訴之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