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3、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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