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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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1日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一)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45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25日以97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合計為1年10月之刑期,受刑人自97年5月1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2月4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77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9月3日,法矯字第098003457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