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聲請人 周賢寰周瑩瑤 之繼承人聲請人 周純瑶 即周瑩瑤之繼承人聲請人 周賢穎 即周瑩瑤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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