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智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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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智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智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旻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撤緩偵字第3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旻鑫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0000000」後,另補充「00000000」。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不詳之人」後,另補充「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150元」。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意圖販賣」更正為「販賣」。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品」補充更正為「以每件250至3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賣上開仿冒商品,先後販出仿冒商標商品約30至50個,獲利合計約3千至5千元」。
二、核被告劉旻鑫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被告自民國101年8月間某日起至101年9月27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並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被告 謝旻哲 以一行為侵害3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劉旻鑫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情節非輕,其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達127件,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本院撥打其電話,亦為空號無法接通(見本院卷第17頁),其犯罪後態度部分,尚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考量,惟量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劉旻鑫仿冒商標商品┌──┬───────────────────┬────┐│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三麗鷗HELLOKITTY商標行動電話外殼│66個│├──┼───────────────────┼────┤│2│仿冒三麗鷗MINNANOTABO商標行動電話外│1個│││殼││├──┼───────────────────┼────┤│3│仿冒三麗鷗KUROMI商標行動電話外殼│1個│├──┼───────────────────┼────┤│4│仿冒 森克斯 Rilakkuma商標行動電話外殼│31個│├──┼───────────────────┼────┤│5│仿冒 迪士尼 米奇商標行動電話外殼│11個│├──┼───────────────────┼────┤│6│仿冒迪士尼POOH商標行動電話外殼│4個│├──┼───────────────────┼────┤│7│仿冒迪士尼奇奇蒂蒂商標行動電話外殼│2個│├──┼───────────────────┼────┤│8│仿冒迪士尼唐老鴨商標手機塞(聲請簡易判│4個│││決處刑書誤載為外殼)││├──┼───────────────────┼────┤│9│仿冒三麗鷗HELLOKITTY商標手機塞│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