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8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文誠 即邱 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文誠即 邱奕華 於民國101年05月25日向債權
人借款276,86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3日止累計193,017元正未給付,其中188,355元為本金;4,6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文誠即邱奕華於民國101年05月25日向債權
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3日止累計146,369元正未給付,其中142,833元為本金;3,5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文誠即邱奕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08日止累計42,303元正未給付,其中40,272元為消費款;2,03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78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文誠即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188355│奕華│0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邱文誠即邱│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142833│奕華│0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邱文誠即邱│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0272│奕華│9月09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