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劉秋蓉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佰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