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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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國清
李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貳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張國清於94年4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車輛貸款契約,並邀請相對人李慶豐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4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0月1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6203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李慶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孔秀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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