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訴人就其與 馮群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本院判決酌定履行期間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2068元(按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十分之一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經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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