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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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44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告 黃金海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金海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