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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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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