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023號債權人 張清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借款人為瑞菖建設有限公司之依據為何(特別代理人應無代表該公司為訴訟行為以外事項之權限)。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