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宜爵
陳奕潔
趙文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趙文誠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更正為「趙文誠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