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廖延釗
廖怡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宇 律師被告 賴立偉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DUPONTSebastienSerge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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