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光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光岏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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