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及還款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釋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5年4月17日起至97年4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釋明於何時遭公司減薪及其原因。
六、提出聲請人之子 簡嘉呈 、 簡晸崇 均無謀生能力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人之弟 簡福材 於何時失蹤,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釋明聲請人分擔其父 簡魏民 、母 簡林雪娥 之扶養費用比例。
九、釋明桃園縣桃園市○○路○號5樓及7號5樓之面積,及實際居住於上址之人為何,並提出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
十、提出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