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請人 黃誌琨 相對人 吳佳玲 相對人 林尚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尚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林尚德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佳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聲請人於106年2月13日、106年3月15日分別匯款4,500,000元、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8月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吳佳玲已屆期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又相對人吳佳玲已於106年7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尚德,然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並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抵押物所有人即相對人林尚德之聲請,業據其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聲請拍
賣之抵押物,其所有權人僅有相對人林尚德,相對人吳佳玲係債務人,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吳佳玲之聲請拍賣抵押物,即非適法,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56│1815.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2│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2層樓房│12│12│24│平│加強│13│平│全││││港尾里姓 陳寮 │豆區港埔│加強磚造│1.│8.│9.│方│磚造│.5│方│││││1之21號│段656地││17│18│35│公││7│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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