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紫緹 (原名 莊靜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