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子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子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6年6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子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10.06│104.10.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432號│字第343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80│105年度上訴字第1880│││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1.23│106.01.23││├─┼──────┼──────────┼──────────┼──────────┤││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80│105年度台上字第1851│││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1.23│106.05.11││├─┴──────┼──────────┼──────────┼──────────┤│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566號(以基隆地檢│第8587號(基隆監獄││││106年執助字第236號指│106.8.19至107.3.18)││││揮書執行,基隆監獄│││││106.5.19至10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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