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明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明因侵占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