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樺 (即 陳建志 之繼承人)、 陳瓏云 (即陳建志之繼承人)、 黃靖雅 (即陳建志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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