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原告巨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鴻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捌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