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蔡頤達
蔡繼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
郭上維 律師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婉 被告 王金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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