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楊仁瑋 被告 黃國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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