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89號聲請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法定代理人乙○○
8、3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丁○○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2.本件委任狀中,委任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