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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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李順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於103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