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煥忠 即詠帝大理石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系爭支票票號:X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並補正確之附表到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