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72號債權人佳福京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福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馨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馨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0號11樓之1)。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㈢對債務人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確認聲請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